很多人对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简介,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不是很了解那具体是什么情况呢,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瞧瞧吧!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经济发展,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有价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及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3、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特区公司条例等规定。
4、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以下简称主管机关)管理特区证券业务。
5、第四条 依本办法规定提供给主管机关、交易所以及向社会投资公众公布和公告的一切文件、报告必须真实无误,无重大遗漏。
6、任何虚假表示,有意隐瞒重要相关事实以及因疏忽而造成重大缺欠者,均得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加以处罚。
7、 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善意取得其他有价证券的他人所受损害负赔偿责任。
8、第五条 除本办法其他章节另有规定外,本办法中涉及的下列词汇具有其相应意义或内容: (一)有价证券,是指依本办法募集、发行的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9、 新股认购权利证书及各种有价证券的价款缴纳凭证,视为有价证券。
10、 (二)公司,是指在特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依本办法募集、发行有价证券的公司(不包括外商独资企业)。
11、 (三)发行人,是指募集及发行有价证券的公司,或募集有价证券的发起人。
12、 (四)募集,是指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或发行人在发行前,对非特定人的同一条件,公开招募股份或债券的行为。
13、 (五)发行,是指发行人在募集后制作并交付有价证券的行为。
14、 (六)大股东,是指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15、 (七)会计师,是指经主管机关特许或由主管机关授权交易所特许的中国注册会计师。
16、 (八)证券商,是指经主管机关发给特许执照、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
17、 1.从事有价证券承销业务的,为证券承销商。
18、 2.从事有价证券自营买卖业务,为证券自营商。
19、 3.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经纪人业务的,为证券经纪商。
20、 (九)承销,是指证券商依约定包销或代销有价证券的行为。
21、 (十)包销,是指证券商购买发行人的全部证券,然后再向公众发售的承销方式。
22、 (十一)代销,是指证券商代理发售证券,发售结束时,将未销售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或包销人的承销方式。
23、 (十二)自营买卖,是指证券商以自己的名义用自己的帐户买卖证券,从中取得盈利的行为。
24、 (十三)经纪人业务,是指证券商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中收取手续费的行为。
25、 (十四)上市,是指在交易所挂牌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
26、 (十五)集中交易,是指在交易所竞价买卖上市有价证券的行为。
27、 (十六)柜台交易,是指在证券商柜台买卖非上市有价证券的行为。
28、 (十七)交易所,是指特区内有价证券集中买卖的唯一合法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29、 (十八)竞价买卖,是指在交易所内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公平、公正、公开”等原则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
30、 (十九)公开说明书,是指发行人依本法的规定,以募集发行有价证券为目的,向公众提供的说明文书。
31、 (二十)公开,是指发行人依本办法规定将有关文件放置在发行注册经营地,供投资公众在发行人营业时间查阅的行为。
32、 (二十一)公告,是指发行人依本办法规定将有关文件刊载于《深圳特区报》的行为。
33、 (二十二)财务报告,是指发行人依本办法制作的、用以披露其经营情况和内容的各项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34、 (二十三)合同,是指当事人间依本办法规定用书面方式订立的协议。
35、 (二十四)特许从业人员,是指由主管机关授权交易所审查考核,并发给证券从业许可证的个人。
36、 (二十五)内线情报,是指尚未经新闻媒介广泛传播的、足以影响投资公众对某一种或多种证券买卖作出决定的任何情报。
37、 (二十六)现货交易,是指于成交日当日或翌日清算交割的证券交易。
38、 (二十七)抛空,是指实际不持有证券而出卖证券,并在一个交易日内不能补回头寸的行为。
39、第二章 有价证券的募集和发行第六条 本章的规定不适用下列证券的发行: (一)国库券。
40、 (二)特种国债及其他由中央政府特案发行的债券。
41、 (三)地方政府债券。
42、 (四)国家专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
43、 (五)大额可转让存单和短期商业票据。
本文【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简介(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到此讲解完毕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