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对bottega veneta是什么牌子,bot合同不是很了解那具体是什么情况呢,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瞧瞧吧!
1、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
2、这种译法直截了当,但不能反映BOT的实质。
3、BOT 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
4、扩展资料:BOT方式的优点(1)降低政府的财政负担。
5、(2)政府可以避免大量的项目风险。
6、(3)组织机构简单,政府部门和私人企业协调容易。
7、(4)项目回报率明确,严格按照中标价实施。
8、政府和私人企业之间的利益纠纷少。
9、(5)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
10、(6)BOT项目通常由外国的公司来承包,这样会给项目所在国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即给本国的承包商带来较多的发展机会,也会促进国际经济的融合。
11、BOT方式的缺点:(1)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往往都需要经过一个长期的调查了解,谈判和磋商过程,以至项目前期过长,使投标费用过高。
12、(2)投资方和贷款人风险过大,没有退路,使融资举步维艰。
13、(3)参与项目各方存在某些利益冲突,对融资造成障碍。
14、(4)机制不灵活,降低私人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积极性。
15、(5)在特许期内,政府对项目减弱甚至失去控制权。
16、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BOT模式什么是BOT 基础设施特许权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
17、这种译法直截了当,但不能反映BOT的实质。
18、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
19、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
20、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
21、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22、所以,BOT一词意译为“基础设施特许权”更为合适。
23、 以上所述是狭义的BOT概念。
24、BOT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为了适应不同的条件,衍生出许多变种,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Operate)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
25、广义的BOT概念包括这些衍生品种在内。
26、人们通常所说的BOT应该是广义的BOT概念。
27、“建设-经营-转让”一词不能概括BOT模式的发展。
28、 2、BOT的历史 近些年来,BOT这种投资与建设方式被一些发展中国家用来进行其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围广泛的青睐,被当成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进行宣传,然而BOT远非一种新生事物,它自出现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历史。
29、 17世纪英国的领港公会负责管理海上事务,包括建设和经营灯塔,并拥有建造灯塔和向船只收费的特权。
30、但是据罗纳德·科斯(R. Coase)的调查,从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当中,领港公会连一个灯塔也未建成。
31、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灯塔至少有十座。
32、这种私人建造灯塔的投资方式与现在所谓BOT如出一辙。
33、即:私人首先向政府提出准许建造和经营灯塔的申请,申请中必须包括许多船主的签名以证明将要建造的灯塔对他们有利并且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在申请获得政府的批准以后,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特权期满以后由政府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
34、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灯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资建造的。
35、可见BOT模式在投资效率上远高于行政部门。
36、 同许多其他的创新具有共同的命运,BOT在其诞生以后经历了一段默默无闻的时期。
37、而这段默默无闻的时期对BOT来讲是如此之长以致于人们几乎忘记了它的早期表现。
38、直到本世纪80年代,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将BOT捧到经济舞台上时,许多人将它当成了新生事物。
39、 3、BOT的特点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引入了强有力的国家干预。
40、同时经济学在理论上也肯定了“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市场经济逐渐演变成市场和计划相结合的混合经济。
41、BOT恰恰具有这种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的特色。
42、 一方面,BOT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43、BOT项目的大部分经济行为都在市场上进行,政府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竞争机制。
44、作为可靠的市场主体的私人机构是BOT模式的行为主体,在特许期内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
45、这样,承担BOT项目的私人机构在BOT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经济人假设。
46、 另一方面,BOT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就是和私人机构达成的有关BOT的协议。
47、尽管BOT协议的执行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但政府自始至终都拥有对该项目的控制权。
48、在立项、招标、谈判三个阶段,政府的意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49、在履约阶段,政府又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项目经营中价格的制订也受到政府的约束,政府还可以通过通用的BOT法来约束BOT项目公司的行为。
50、你帮政府建设,你收几十年费用,之后给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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