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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AI没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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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作画、AI 作诗、AI 写小说,人们津津乐道于 AI 被开发出的各种新技能,但随着其应用日益广泛,也给法律带来一些挑战,比如 AI 是否享有其「作品」的著作权,学术界至今对此仍有争议。在全国首例 AI 著作权纠纷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2018 年,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将百度告上法庭,声称自己发表在公众号上的一篇大数据分析报告被名为「点金圣手」的百家号搬运至百度平台并且未注明原作者。

乍一看,这只是常见的作品侵权官司,然而被告百度的抗辩很有意思,他们认为涉案文章及其图表是由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自动生成,并不是原告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

百度的说法再次引发了关于 AI 著作权归属的讨论。要确定 AI 是否有著作权,首先要厘清 AI 是否有成为创作作品的主体资格,简单来说,就是 AI 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法中的「作者」。

对于 AI 主体资格,法律界的观点较为统一,认为作者必须是自然人,这一点在不少的著作权法中有明确规定,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作者定义有两种:

创作作品的公民;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AI 显然不在此范围内,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判决也是以分析报告非自然人创作为由,认定此案中所使用的威科先行库不能被视为作者并享有著作权。

即便解决了 AI 的主体资格,在 AI 的生成物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问题上,目前还存在不少争议。

▲ 不少媒体已经开始采用 AI 自动生成新闻稿

能够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原创性必不可少,而现阶段 AI 的「创作」仅是根据人类输入的信息和特定的设置,通过算法输出相应的「生成物」,很难界定其独创性。

也有观点认为,如果 AI 在作品创作中过程仅起辅助作用,如完成图像识别、信息搜索等任务,未影响作品的观点、表达等,那么操作 AI 的自然人仍可享有此类作品的著作权,在本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也采用了类似的判断标准,认定原告基于报告创作的文章是法人作品,百度侵犯原告署名权成立。

尽管现阶段 AI 的著作权不被认可,但不意味着其生成物可被随意使用,对于 AI 研发者或所有者的权益保护,不少专家提出可以借鉴「邻接权保护」的方案,即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AI 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亦可基于对 AI 的研发投入、操作等获得相应的权利,但具体的操作仍有待摸索实践,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提到「软件使用者不能以作者的身份在分析报告上署名,但是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软件使用者可以采用合理方式表明其享有相关权益」。

至于科幻电影中经常出现的具有独立思考能力的强 AI 能否享有其生成物的著作权,这就又回到了第一个问题,可能要等这种 AI 真正出现的时候才有答案了。

新技术的出现总是免不了冲击到原有的社会和法律框架,或许未来的法律会因此进行调整,但正如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万勇所指出:

要承认人工智能是作者,事实上也就意味着要在著作权法上创设一种新的独立法律主体,这将遇到极大的法律和伦理障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恐怕都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