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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午间公告一览:先锋新材及控股股东卢先锋收宁波证监局警示函 具体是什么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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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午间公告一览:先锋新材及控股股东卢先锋收宁波证监局警示函】!!!今天受到全网的关注度非常高,那么具体的是什么情况呢,下面大家可以一起来看看具体都是怎么回事吧!

1、先锋新材3月22日公告,公司及控股股东卢先锋收宁波证监局警示函。

2、\n经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与贺沁铭于2018年11月6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卢先锋将其持有的先锋新材29.8%股权转让给贺沁铭或其指定的受让人,该事项涉及先锋新材控制权转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披露,而公司直至2024年3月19日才予以披露,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3、卢先锋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与贺沁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及时告知先锋新材,未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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